以案說險:酒駕危害大,損失自己擔
發布時間:2021-05-20信息來源:英大財險
案情簡介:投保人蔣某為其私家小型轎車投保交強險和商業車險,后駕駛該車輛與鄺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搭載賈某)發生碰撞,事故造成鄺某、賈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兩名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醫療費、后續治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36.87萬元。
案發時,蔣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屬于商業險責任免除。一審法院判決保險人商業險不承擔賠償責任,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兩名原告12萬元,履行判決賠付后再按法律規定對侵權人蔣某進行追償,兩名受害人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損失由肇事駕駛員蔣某自行承擔。
案情分析:本案中肇事司機蔣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肇事,保險人不承擔商業險賠償責任。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保險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案件提示:
1、酒后駕駛行為構成交通違法,保險人不承擔商業險賠償責任,在交強險限額內保險人先行賠付而后進行追償。
2、因我國在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考、參軍入伍等方面政審工作要求,一旦被政審人及其近親屬因酒駕被判處拘役,將對被政審人產生影響。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對社會負責,也是對自己和家人負責。